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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司法部有关司局负责人

来源:开云下载官网

   发布时间:2024-07-01 11:37:06

  近日,应急管理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围绕《规定》出台的背景、总体思路、主要内容等方面,应急管理部、司法部有关司局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答: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标志,是党和政府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历来格外的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取得积极进展。2019年11月,习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坚持依法治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监管执法要精准。2020年9月,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中,对明确应急管理执法地位、加强专业化监管执法能力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当前,应急管理部门执法工作存在两方面明显问题,一是执法专业力量不足,执法检查容易流于形式。矿山、化工(危险化学品)、工矿商贸等重点行业领域潜在安全风险大,事故易发多发,随着新工艺、新技术、新业态不断出现,对安全监管专业化要求慢慢的升高。基层执法人员专业能力不够,“安全检查查不出问题”的情况突出。二是社会监督力量不足,执法规范化建设有短板。当前应急管理部门执法工作既有该严不严、该重不重、查处不力、屡禁不止的问题,也有执法不规范、简单粗暴、选择性执法、多层重复执法等问题,对执法工作的监督主要是依靠系统内部层级监督,社会力量参与监督的渠道并不畅通,难以及时提出批评、意见、建议。

  为贯彻落实习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部署,有效解决制约应急管理部门执法工作的瓶颈问题,应急管理部、司法部联合起草了《规定》,经多次座谈研讨、广泛征求意见后正式公布施行。

  答:《规定》的总体思路是: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结合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一方面通过聘用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以下简称技术检查员),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专业方面技术支撑,有力提升安全监管执法效能,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消除事故隐患。另一方面通过聘任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向应急管理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为行政执法工作提供问题线索,帮助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

  答:为从源头上确保技术检查员聘用工作的科学、合理、可操作,《规定》提出了三方面要求,一是要根据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实际要,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技术检查员聘用计划,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是技术检查员聘用计划应当包括专职、兼职技术检查员的数量,以及专业需求、聘用方式、培训考核、经费保障等内容。三是根据辖区内行业领域安全风险状况、执法管辖公司数、重点检查企业类型、执法能力水平等因素,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合理确定技术检查员的数量,明确岗位设置要求。

  答:考虑到聘用技术检查员是为应急管理部门提供专业方面技术支撑,协助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因此技术检查员的专业性、技术性显得很重要。《规定》明确,原则上专职技术检查员需要具有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相关安全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相关行业领域中级以上专业方面技术职称、二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职业资格;同时,为了可以录入专业能力突出,学历、职称等方面不满足条件的技术骨干和一些老师傅、老工人,明确对从事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相关行业领域工作满10年、实践经验比较丰富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含退休人员),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答:正如前面介绍的,基层应急管理部门专业人才不足,“安全检查查不出问题”的情况突出,聘用技术检查员就是要充分的发挥其专业优势。为此,《规定》明确,技术检查员按照应急管理部门安排,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协助的事项最重要的包含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复查和调查取证工作,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消除风险隐患,参与行政案件研究讨论,执行行政执法决定等。

  技术检查员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时,应当重点对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做检查、复查,并在有关调查取证中提供专业性的意见。

  答:社会监督员主要发挥强化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社会监督,促进应急管理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作用,《规定》明确社会监督员需要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较强法治意识,热心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并有一定社会影响。

  社会监督员主要工作职责是反映社会公众对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批评、意见、建议,提供有关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和风险隐患的问题线索,以此助推应急管理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问:我们注意到,《规定》对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的监督保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能否介绍一下这部分情况?

  答:对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我们坚持严管厚爱相结合,《规定》从严格监督管理,强化履职保障两方面做规范。

  一是严格监督管理。对有关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存在超越职权,违反规定履行职责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照法律来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置。纪检监察等有权机关介入调查的,应急管理部门可根据要求对有关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是否依法履职、是不是真的存在过错行为等问题,组织研究论证并出具书面意见,作为有权机关认定责任的参考。

  二是强化履职保障。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因履职遭受恐吓威胁、滋事骚扰、攻击辱骂或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当地公安机关并协助依法处置。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因履职遭受不实投诉、诬告以及诽谤、侮辱,经调查认定不予追究责任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以适当形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维护其合法权益。

小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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